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2008年5月1日起施行。
根据《条例》,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,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,凡与经济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,均应予以公开或依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。
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,本机关编制了《泰州市高港区经贸委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建议阅读《指南》。
《指南》将适时更新一次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或“高港区政府政务信息公开”网站上查阅指南。
一、主动公开
(一)公开范围
本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《泰州市高港区经贸委政府信息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或“高港区政府政务信息公开”网站上查阅目录。
(二)公开形式
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,本机关采用网上公开。
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,除机构设置以外,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。超过留存期限的信息,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查阅这类信息。
(三)公开时限
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,本委将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
二、依申请公开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,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。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
本机关将分批、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,并向社会公布。属于该目录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,除特殊情况外,本机关将予以提供。该目录以外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,本机关将依法处理。
(一)受理机构
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受理机构为泰州市高港区经贸委办公室,办公地址为区政府大楼922室,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(节假日除外),每天上午8:30-12:00,下午14:00-17:30 。受理机构联系电话:86966032,传真号码:86966032,通信地址:泰州市高港区经贸委办公室,邮政编码:225321。
(二)提出申请
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、明确,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。申请人能够根据《目录》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,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。
1、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。申请人可下载电子版《申请表》后,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机关电子邮箱即可。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、明确;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。
2、信函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;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相应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。
3、当面申请。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,当场提出申请。
4、特别程序。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,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,当面向本委提交书面申请。
本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。
本机关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,当场登记。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,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,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:
⒈属于应当公开的,制作公开决定书;
⒉属于免予公开的,制作予以公开决定书;
⒊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本机关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,本机关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;
⒋属于应当主动公开,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,本机关立即向社会公开,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;
⒌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,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,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,本机关将告知联系方式;
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,本机关负责申请人;
⒎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,本机关告知申请人更改、补充。
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,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,可适当延长期限,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
三、救济方式及程序
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。监督电话:6966032,地址:泰州市高港区经贸委办公室,邮编:225321。
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,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。
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委违反《办法》具体行政行为,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。
当本委违反《办法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,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,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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